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义,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来县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李枭侁,经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泰来县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奚 慧
书记员:姜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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