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徐海慧某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海慧。
被告赵某某。

原告徐海慧某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31日。此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按时返还借款的义务。对于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借款35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另外5000元借款,鉴于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徐海慧支付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700元,原告徐海慧自行负担100元。公告送达费7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珍 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 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

书记员:刘巨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