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胡福才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福才,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申霞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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