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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身份证号:xxxx,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鹤岗市兴阳煤矿工人,住鹤岗市兴山区39委5组。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地址鹤岗市兴山区八家屯。
法定代表人魏涛,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葛秀彦,鹤岗市兴阳煤矿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宏海

书记员::詹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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