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永新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旷某某
被告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新诉被告旷某某、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新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永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徐永新负担。
审判长 王子君
审判员 姜银
人民陪审员 周建伟
书记员: 刘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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