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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永新与被告旷某某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永新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旷某某
被告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新诉被告旷某某、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新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永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徐永新负担。

审判长 王子君
审判员 姜银
人民陪审员 周建伟

书记员: 刘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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