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徐水县崔庄镇东崔庄村。
经营者袁占友,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县崔庄镇。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蒲阳镇。
被告石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蒲上镇。
被告齐学会,男,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
本案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宏达模板租赁站诉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石某某、齐学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宏达模板租赁站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水宏达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伟刚 审判员 庞淑英 审判员 郝文钢
书记员:何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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