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香(特别授权),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被告彭某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国华 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 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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