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徐书吉
申某甲
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男,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徐书吉,男。
被告申某甲,女,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申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原、被告离婚时已对徐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应当按约履行;现原告徐某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对比离婚时和当前的情况,申某甲的抚养能力并未发生明显恶化,故原告徐某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原、被告离婚时已对徐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应当按约履行;现原告徐某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对比离婚时和当前的情况,申某甲的抚养能力并未发生明显恶化,故原告徐某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铁山
审判员:李红高
审判员:申琼芳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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