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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齐齐哈尔万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文娟,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齐齐哈尔万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清馨雅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栾海峡,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挂靠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道33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齐齐哈尔万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本案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欠条的书写人,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无法找到其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凤 审 判 员  曹东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郑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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