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文娟,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齐齐哈尔万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清馨雅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栾海峡,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挂靠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道33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齐齐哈尔万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本案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欠条的书写人,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无法找到其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凤 审 判 员 曹东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郑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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