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告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子勋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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