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北斗小区29号楼2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北五楼旧楼6号楼2单元203室。
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称,原、被告离婚时就已约定胡清鑫由被告抚养,且不需要原告负担抚养费,将胡清鑫放在原告处由原告代为抚养,是因为被告因工作性质长年出差,但在原告代为抚养胡清鑫期间,被告也一直给付原告抚养费,其间有偶然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也是因企业效益不好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也及时与原告进行了沟通,恳请原告予以宽限,综上,被告不同意将胡清鑫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被告胡某某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孩胡清鑫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但由原告代为抚养,其后,胡清鑫实际上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距今已超过三年时间。由此可见,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对胡清鑫的监护责任,被告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工作,无法亲自照顾胡清鑫的生活,对于抚养胡清鑫确有不便之处,且胡清鑫为女孩,与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无不当,被告的答辩理由,缺少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生女孩胡清鑫由原告徐某抚养。
本案诉讼费100.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孩胡清鑫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但由原告代为抚养,其后,胡清鑫实际上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距今已超过三年时间。由此可见,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对胡清鑫的监护责任,被告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工作,无法亲自照顾胡清鑫的生活,对于抚养胡清鑫确有不便之处,且胡清鑫为女孩,与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无不当,被告的答辩理由,缺少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生女孩胡清鑫由原告徐某抚养。
本案诉讼费100.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昆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徐爽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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