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孙细环
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湖北楚某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
裴国强
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细环,系原告徐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楚某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
被告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国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湖北楚某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楚某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湖北楚某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湖北楚某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彭萍
审判员:高志兰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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