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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徐 勇
书记员:汪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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