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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李峰(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
王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峰、审判员邢辉,人民陪审员刘静俊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峰担任审判长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树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1997年任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并主持修村内的路面硬化及美化期间,使用本人及同村村民樊存伟、时任村长李华民的名义代替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并用本人及樊军廷等15位村民的存单和股金证做质押向栾城县楼底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269000元,该贷款用于被告樊某某村委会村内的道路硬化及美化,该事实在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被告樊某某村委会所出示的证据中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贷款到期后本应被告樊某某村委会进行偿还贷款,但被告樊某某村委会无力偿还,所用于质押的存单本金及利息和股金被栾城县楼底农村信用合作社扣收后,被告樊某某村委会欠栾城县楼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务由原告徐某某及樊军廷等15位村民代为偿还。后原告徐某某又代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偿还了樊军廷等15位村民被扣收的存单本金、利息及股金。对于原告徐某某本人及樊军廷等15位村民享有对被告樊某某村委会的债权已转移至原告徐某某所享有。故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应向原告徐某某偿还本人所扣收的和垫付的共计266164.21元。但原告徐某某在起诉时只要求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偿还265931元,故对于原告徐某某请求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偿还2659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应在原告徐某某明知权利受到侵害后即提起诉讼后计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欠款265931元及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8元由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1997年任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并主持修村内的路面硬化及美化期间,使用本人及同村村民樊存伟、时任村长李华民的名义代替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并用本人及樊军廷等15位村民的存单和股金证做质押向栾城县楼底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269000元,该贷款用于被告樊某某村委会村内的道路硬化及美化,该事实在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被告樊某某村委会所出示的证据中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贷款到期后本应被告樊某某村委会进行偿还贷款,但被告樊某某村委会无力偿还,所用于质押的存单本金及利息和股金被栾城县楼底农村信用合作社扣收后,被告樊某某村委会欠栾城县楼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务由原告徐某某及樊军廷等15位村民代为偿还。后原告徐某某又代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偿还了樊军廷等15位村民被扣收的存单本金、利息及股金。对于原告徐某某本人及樊军廷等15位村民享有对被告樊某某村委会的债权已转移至原告徐某某所享有。故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应向原告徐某某偿还本人所扣收的和垫付的共计266164.21元。但原告徐某某在起诉时只要求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偿还265931元,故对于原告徐某某请求被告樊某某村委会偿还2659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应在原告徐某某明知权利受到侵害后即提起诉讼后计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欠款265931元及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8元由被告栾城县楼底镇樊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王峰
审判员:邢辉
审判员:刘静俊

书记员:王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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