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闫福艳
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元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岩,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福艳,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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