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乔某某
原告:徐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住隆化县。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地址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地址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洪洋
书记员: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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