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海
闫金振
娄某
原告徐某海,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娄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海诉被告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徐某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徐某海负担。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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