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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毅
书记员:黄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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