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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毅

书记员:黄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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