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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诉被告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
田凤文(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李忠守(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杨洋

原告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蔬园一煤矿工人。
委托代理人田凤文、李忠守,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驾驶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李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洋,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已达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5元,减半收取37.1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已达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5元,减半收取37.1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长:张志聘
审判员:付庆伟
审判员:郭艳霞

书记员:段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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