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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爱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爱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爱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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