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李莉芳(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
高洪某
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彭某某,男,39周岁。
委托代理人李莉芳,女,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洪某,男,44周岁。
被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男,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彭某某、高洪某诉被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在庭审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施工行为地在鸡西市鸡冠区干校二手车交易市场处,本案属专属管辖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彭某某、高洪某诉被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彭某某、高洪某诉被告鸡西市振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隋巍巍
书记员:王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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