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晓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系原告彭某某之儿媳)
委托代理人包俊波,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祝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记者,河北省滦平县人,现住山东省东昌府区。(系被告陈某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
书记员: 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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