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原告:胡某某,男。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光松,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被告:后某某,女。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彭某某、胡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后某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后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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