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
原告胡某某
原告胡亚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文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人寿财保黄冈支公司)
负责人罗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琛皓,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胡某某、胡亚平诉被告郑某某、被告人寿财保黄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胡某某、胡亚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胡某某、胡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胡某某、胡亚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彭某某、胡某某、胡亚平负担。
审判员 彭萍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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