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兴国
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原告彭兴国。
委托代理人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伟宁
书记员: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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