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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春生、第三人蔺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
被告王春生。
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蔺保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春生、第三人蔺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爱权

书记员: 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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