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刘庆国(弘丹律师事务所)
李金国
马岩(弘丹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莉(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庆国,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金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岩,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负责人张建广,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金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庆国、被告李金国及委托代理人马岩、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原告彭某某无责任,被告李金国负全部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虽被告李金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彭某某、李金国提出由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某某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彭某某交强险外损失属于被保险人李金国与保险人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约定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被保险人已向本院提出请求,由保险人直接向受害方赔偿保险金,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金国请求,不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彭某某损失65087.55元,应由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9001.73元,其余损失部分6085.82元应由被告李金国按照全部责任赔偿,由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某某5365.82元,即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计应赔偿原告彭某某64367.55元。剩余损失720元由被告李金国赔偿,扣除被告李金国已先行给付原告彭某某款300元后,被告李金国再赔偿原告彭某某420元。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未年检车辆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各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某某经济损失64367.55元。
二、被告李金国赔偿原告彭某某42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李金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原告彭某某无责任,被告李金国负全部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虽被告李金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彭某某、李金国提出由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某某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彭某某交强险外损失属于被保险人李金国与保险人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约定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被保险人已向本院提出请求,由保险人直接向受害方赔偿保险金,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金国请求,不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彭某某损失65087.55元,应由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9001.73元,其余损失部分6085.82元应由被告李金国按照全部责任赔偿,由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某某5365.82元,即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计应赔偿原告彭某某64367.55元。剩余损失720元由被告李金国赔偿,扣除被告李金国已先行给付原告彭某某款300元后,被告李金国再赔偿原告彭某某420元。被告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未年检车辆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各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某某经济损失64367.55元。
二、被告李金国赔偿原告彭某某42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李金国负担。
审判长:李雪柏
书记员:王文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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