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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文生、第三人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师文生
张某
刘晓晨(河北涿州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文生,住涿州市。
第三人张某,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晨,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师文生、第三人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会波

书记员: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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