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大庆昊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昊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占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庆昊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方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9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代晓东、被告昊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英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昊方公司承认原告张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交纳了全部房款,被告亦于2006年交付了房屋,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庆昊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大庆昊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7.2元,由被告大庆昊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昊方公司承认原告张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交纳了全部房款,被告亦于2006年交付了房屋,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庆昊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大庆昊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7.2元,由被告大庆昊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董秀娟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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