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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邯郸市极磊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极磊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夏亚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系复兴区百花商场商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极磊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歧,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夏亚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邯郸市极磊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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