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程术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莲,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术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术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雪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玉莲,被告程术华,被告太平洋财保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现场图、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某主张车辆损失28385元,向本院提交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予以证实,于法有据,二被告虽主张评估数额过高,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及鉴定费用,本院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交的公估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评估费,向本院提交评估费发票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评估费发票金额为919元,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评估费损失为919元。原告主张施救费3000元,向本院提交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二被告虽主张施救费数额过高且付款人为郭连芬,但二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核实,施救费票据付款人郭连芬系原告张某某之母,被施救车辆号牌为冀BW8982,故原告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停车费2100元,向本院提交遵化市学庄子平安停车场定额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定原告损失如下:车辆损失费28385元、评估费919元、停车费2100元、施救费3000元,合计34404元。在此次事故中,程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小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冀BX9092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唐某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损失3440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二、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3240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70%,即22682.8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合计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468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现场图、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某主张车辆损失28385元,向本院提交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予以证实,于法有据,二被告虽主张评估数额过高,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及鉴定费用,本院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交的公估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评估费,向本院提交评估费发票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评估费发票金额为919元,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评估费损失为919元。原告主张施救费3000元,向本院提交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二被告虽主张施救费数额过高且付款人为郭连芬,但二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核实,施救费票据付款人郭连芬系原告张某某之母,被施救车辆号牌为冀BW8982,故原告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停车费2100元,向本院提交遵化市学庄子平安停车场定额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定原告损失如下:车辆损失费28385元、评估费919元、停车费2100元、施救费3000元,合计34404元。在此次事故中,程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小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冀BX9092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唐某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损失3440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二、原告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3240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70%,即22682.8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合计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468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115元。
审判长:王雪梅
书记员:马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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