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青兰,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邓自武(曾用名邓学武),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兰与被告邓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青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英杰
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
人民陪审员 孙静
书记员: 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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