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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张
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彦词(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刘伟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市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张,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市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彦词,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龙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建国、审判员高绍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张、王钊,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词、刘伟杰,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某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属保险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李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六)项、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锦龙车辆损失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锦龙车辆损失30760.00元。合计赔偿3276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锦龙车辆租赁费117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2000.00元,停车费880.00元,鉴定费960.00元,合计15540.00元。
以上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帐号×××。
案件受理费1087.00元,保全费820.00元,邮寄费88.00元,合计199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某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属保险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李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六)项、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锦龙车辆损失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锦龙车辆损失30760.00元。合计赔偿3276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锦龙车辆租赁费117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2000.00元,停车费880.00元,鉴定费960.00元,合计15540.00元。
以上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帐号×××。
案件受理费1087.00元,保全费820.00元,邮寄费88.00元,合计199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晓辉
审判员:李建国
审判员:高绍民

书记员:张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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