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勃利镇永恒乡岱山村。
委托代理人:王力国,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
被告:依兰县林业局大顶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职务:场长
原告张某学诉被告田某某、依兰县林业局大顶山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学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石峰 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 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
书记员:韩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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