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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庚申(罗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
罗庚申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容城县城关镇北城道新发4巷8号。
委托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庚申,又名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小里镇西小里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庚申(罗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起诉,但不能提供被告罗庚申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起诉,但不能提供被告罗庚申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李凤泉
审判员:王红艳

书记员:王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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