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马秋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贾海彬
孟某新
无棣万某运输有限公司
高清谭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张元方(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南皮县。
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告:孟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告:无棣万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牛丽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清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负责人:王新亭,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元方,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贾海彬、天安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车损、拖车费、停车费、鉴定费、倒运费、停运损失、货损共计49422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黄公交认字(2014)第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事实,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42231元,因该事故造成被告贾海彬、尹福红、杨俊新、原告张某、张化德驾驶的车辆受损,故由被告天安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在鲁MW3723所投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范围及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500元(尹福红、杨俊新、原告张某、张化德所驾驶的车辆各占500元),超出部分扣除其他车辆无责分担的部分(平均分担)后由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依责100%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41656元。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提出被告贾海彬驾驶鲁MW3723/M5C73挂号车在发生该事故时超载,应增加免赔率10%。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未记载声明的日期)在内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投保时保险人已对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故该免除责任的条款不生效,对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贾海彬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孟某新、万某运输公司在被告天安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履行完赔付义务后,不再履行赔付义务。被告贾海彬、天安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当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鲁MW3723号车所投交强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按比例直接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鲁MW3723/M5C73挂号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41656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账号:xxxx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原告张某承担1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854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黄公交认字(2014)第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事实,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42231元,因该事故造成被告贾海彬、尹福红、杨俊新、原告张某、张化德驾驶的车辆受损,故由被告天安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在鲁MW3723所投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范围及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500元(尹福红、杨俊新、原告张某、张化德所驾驶的车辆各占500元),超出部分扣除其他车辆无责分担的部分(平均分担)后由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依责100%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41656元。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提出被告贾海彬驾驶鲁MW3723/M5C73挂号车在发生该事故时超载,应增加免赔率10%。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提供的投保人声明(未记载声明的日期)在内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投保时保险人已对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故该免除责任的条款不生效,对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贾海彬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孟某新、万某运输公司在被告天安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履行完赔付义务后,不再履行赔付义务。被告贾海彬、天安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当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鲁MW3723号车所投交强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按比例直接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鲁MW3723/M5C73挂号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41656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账号:xxxx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原告张某承担1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854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胡德忠
审判员:魏云良
审判员:刘重重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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