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秦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6.00元,免除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6.00元,免除缴纳。
审判长:陈晓冲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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