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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泰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保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平顶山市泰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差8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094785610P。法定代表人:栗晓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爱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负责人:彭永恒,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天依,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泰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书记员代 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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