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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于某某

之一
(2017)黑0710民初1号之一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五营区环卫处工人。
被申请人: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自愿用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五营支行存折内的1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五营支行账号为08859100460179740存折内的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五营支行账号为08859100460179740存折内的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止。

审判长:樊庆华

书记员:关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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