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虎山,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斗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华街道新民西9号楼1-3。
法定代表人刘洁银,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东辉,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山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虎山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虎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虎山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超 代理审判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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