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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振斌(河北廊坊安次区首佳法律服务所)
杜某
张晓春(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斌,廊坊市安次区首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廊坊市。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晓春,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证据不足,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证据不足,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欣

书记员:麻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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