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董立某
郭占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立某,成年。
委托代理人郭占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会平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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