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系二原告女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满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霞、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满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艳霞、邵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霞、邵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霞、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艳霞、邵某某军负担。
审判员 蒋申霞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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