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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清诉被告张春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
被告张春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负责人苏宝庆,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清诉被告张春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

书记员:杨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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