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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蔡某某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置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蔡某某
殷宝信(围场纪元法律服务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刘雨轩

原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蔡某某,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殷宝信,围场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化工街。
法定代表人杨国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轩,飞宇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蔡某某诉被告飞宇房产地公司房屋拆迁置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蔡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郝建朋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左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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