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容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
地址:雄县。
负责人李德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文娟,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铁舰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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