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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李某某
马生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
王欣欣
刘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营业地:垣曲县黄河路上王村。
负责人:张红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垣曲县。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
原告张某某、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由原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由原告张某某、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邱自强

书记员:谭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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