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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国忠、张某某、张某某、闫守军土地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继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孙海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闫守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付原告12.5亩土地损失、误工费、差旅费等损失人民币11,003.75元(其中韩国忠3,081.05元、张某某2,640.90元、张某某2,640.90元、闫守军2,640.90元);2、诉讼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3日,四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12.5亩承包田强行耕种,克山县人民法院以(2016)黑0229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国忠将3.5亩承包田返还原告,判令被告张某某将3亩承包田返还原告,判令被告张某某将3亩承包田返还原告,判令被告闫守军将3亩承包田返还原告,共计返还12.5亩,至于原告的损失诉求释明可以另案诉讼。二审法院以(2016)黑02民终230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原告本身就是以每亩400.00元承包给他人的,因此被告应当赔付原告每亩400.00元承包给他人的,因此被告应当赔付原告每亩400.00元,12.5亩共计5,000.00元。涉及秋整地每亩25.00元计312.50元,共计人民币5,312.50元。加上原告因此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人民币5,691.25元,共计11,003.75元。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望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国忠、张某某、张某某、闫守军土地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侵权赔偿纠纷。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实际居住地,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退还给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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