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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北京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北京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北京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臧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北京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北京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北京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海虹
审判员:杨金水
审判员:赵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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