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飞,系伊春市乌马河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春市新昊绿色旅游集团新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区伊东办事处伊东街2号-2。
法定代表人:张凤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林,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贵诉被告伊春市新昊绿色旅游集团新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贵以与被告伊春市新昊绿色旅游集团新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贵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7.00元,减半收取1103.50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莹 审 判 员 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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